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

(2007年10月17日淮南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22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市政府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下列规章:

一、淮南市城镇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二、淮南市气象观测环境及设施保护暂行规定;

三、淮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四、淮南市考试舞弊行为处罚规定;

五、淮南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管理规定;

六、淮南市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办法;

七、淮南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管理规定;

八、淮南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九、淮南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十、淮南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十一、淮南市实施《安徽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十二、淮南市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