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重申增发离休干部一至两个月
工资的生活补贴计算问题的通知
(劳人老(1986)2号1986年1月27日)
最近,有的地方和部门来电询问: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未参加这次工资改革的离休干部,按国发〔1985〕6号、52号文件规定每人每月发给十二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可否与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合并计算,作为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工资的生活补贴的基数。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重申:
安徽飞镖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皖ICP备1802168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