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风险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承包风险金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89年7月13日(89)国税所字第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8)国税集字第019号“关于明确个人收入调节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曾对承包人的承包风险金征税问题作过规定。执行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反映较大,认为容易造成税收漏洞。经研究,现重新规定如下:
对承包人从承包收入中划转的承包风险金,在划转的同时,均应按承包收入照章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凡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