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更好地维护商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标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民事权力、民事代理及新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现就申请商标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3年7月1日起,商标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也可以自愿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二、自1993年7月1日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其商标代理业务范围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商标核转工作同时停止。

三、现有涉外商标代理组织,仍仅开展涉外商标代理业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仍需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涉外商标代理组织办理。
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新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即将修正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