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
1、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
2、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5、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因此商标申请被驳回后,商标申请人只能通过商标复审程序才能获得商标所有权。
收到驳回文件15天内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
3、 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4、 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 。
5、商标驳回申请人盖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是公司)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是个人)。
1、收集资料整理提交至商评委---1-3个工作日 2、提交其他证据材料---3个月内 3、商评委受理--1-3个月 4、商评委审查、裁定---7-9个月 注:以上时长仅供参考,具体以商标局审查时间为准
官费:750元/件;
代理费:175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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